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新成立的普通本科院校要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后方可开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二)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
     (三)需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无学士学位授予权院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还应参加并通过有关受理院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得代替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第六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等档案材料和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审批通过者由受理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备案。证书加盖授予学校公章(钢印)和受理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手写体蓝印),日期为受理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时间。
  
   第八条 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授予院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已获得的学位资格。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所有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省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TOP